教學醫院函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之專科醫師訓練年限
  1. 有關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於衛生福利部所定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得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簽訂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
  2. 教學醫院函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住院醫師定期契約之專科醫師訓練年限請參閱附件